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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公路管理局政务公开指南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12-11-05 11:31:25

365即时比分

政务公开指南

 

 

办公地址:河池市金城江区肯旺片区

邮政编码:547000

门户网站:www.gmboai.com

联系电话:400-189-9360

    真:0778-2550399

电子邮箱:hcglj2284219163.com

 

一、主要职责

工作职责是为公路畅通提供养护与路政管理保障。开展的主要业务包括:

(一)公路养护:公路养护与改建、公路养护质量监督检查与路况评定、公路灾害抢修与保通、公路绿化。

(二)路政执法管理:公路行政执法、路产路权维护,公路巡查、公路命名编号管理、超限运输管理。

(三)收费公路管理:公路收费站点设置、公路通行费征收与收费权转让管理、收费公路养护与运行服务。

(四)公路行业信息管理:公路行业统计、公路行业普查,公路数据库建设与维护。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级相关文件,365即时比分增挂河池路政执法支队牌子,局机关内设机构设置14个科室,即办公室(宣传信息中心)、人事科(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养护管理科、财务科、工程管理科、征费管理科、审计科、规划计划科、安全生产监督科(应急管理办公室)、法制监督科(公路公安科)、离退休人员管理科(机关工会)、国有资产与票务管理科、服务中心;河池路政执法支队内设路政科、治超科

三、行政许可项目

 

项目一

(一)项目名称:公路用地上树木更新砍伐许可

(二)实施主体

⒈涉及国道、省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⒉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⒊涉及高速公路的,由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三)审批对象

拟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高速公路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然人。

(四)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19号,199773初次公布,19991031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4828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二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五)审批条件:无

(六)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七)审批费用:不收费

(八)需提交的材料

⒈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1份);

⒉林木主管部门核发的树木砍伐证明(原件审查后退回,交复印件一份);

⒊更新补种树木的方案书(一式1份);

⒋公路施工方案(一式1份);

⒌安全保障措施(一式1份);

⒍申请人身份证明,如申请人为法人,还应提供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以及办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原件审查后退回,交复印件一份)。

(九)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十)审批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项目二

(一)项目名称: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龙门架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者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塔、杆、变压器等设施的审批。

(二)实施主体

⒈涉及国道、省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⒉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⒊涉及高速公路的,由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三)审批对象

拟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高速公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龙门架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者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塔、杆、变压器等设施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然人。

(四)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19号,199773初次公布,19991031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4828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05923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5121日起实施)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列作业,应当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涉及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同意:

⒈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塔、杆、变压器等设施的;

⒉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设置管线、电缆、龙门架等设施的;

⒊在公路上设置立体交叉道口的;

⒋占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的其他行为。

(五)审批条件:无

(六)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七)审批费用:不收费

(八)需提交的材料

⒈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一份);

⒉附件材料(一式一份,要求有目录、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⑴利用公路涵道穿越公路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者高速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日常生活、工作用管线等设施的需提交:

①设计图纸;

②涉及公路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

③安全保障措施;

④申请人身份证明,如申请人为法人,还应提供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以及办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原件审查后退回,交复印件一份)。

⑵其他项目,需提交:

①建设项目批文(原件审查后退回,交复印件一份);

②建设项目的设计图纸及其评审资料(一式一份);

③涉及公路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一式一份);

④安全保障措施(一式一份);

⑤申请人的情况证明(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原件审查后退回,交复印件一份);

⑥办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一式一份)和身份证明(原件审查后退回,交复印件一份)。

(九)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十)审批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项目三

(一)项目名称: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使公路改线的审批。

(二)实施主体

⒈涉及国道、省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⒉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⒊涉及高速公路的,由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三)审批对象

拟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高速公路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使公路改线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然人。

(四)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19号,199773初次公布,19991031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4828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它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是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五)审批条件:无

(六)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七)审批费用:不收费

(八)需提交的材料

⒈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一份);

⒉附件材料(一式一份,要求有目录、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①建设工程批文(原件审查后退回,交复印件一份);

②建设项目的设计图纸及其评审资料;

③涉及公路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

④安全保障措施;

⑤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⑥申请人的情况证明(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原件审查后退回,交复印件一份);

⑦办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原件审查后退回,交复印件一份)。

(九)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十)审批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项目四

(一)项目名称: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审批。

(二)实施主体

⒈涉及国道、省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⒉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⒊涉及高速公路的,由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三)审批对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拟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然人。

(四)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19号,199773初次公布,19991031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4828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五)审批条件:无

(六)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七)审批费用:不收费

(八)需提交的材料

⒈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一份);

⒉附件材料(一式一份,要求有目录、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①申请行驶的路线;

②安全保障措施;

③申请人身份证明,如申请人为法人,还应提供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以及办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原件审查后退回,交复印件一份)

(九)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十)审批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项目五

(一)项目名称: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审批。

(二)实施主体

⒈涉及国道、省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⒉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⒊涉及高速公路的,由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三)审批对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然人。

(四)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19号,199773初次公布,19991031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4828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五)审批条件:无

(六)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七)审批费用:不收费

(八)需提交的材料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申请表(一式一份。填写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超限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等有关资料)。

(九)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十)审批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项目六

(一)项目名称: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审批

(二)实施主体

⒈涉及国道、省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⒉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⒊涉及高速公路的,由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三)审批对象

拟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然人。

(四)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19号,199773初次公布,19991031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4828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五)审批条件:无

(六)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七)审批费用:不收费

(八)需提交的材料

⒈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一份);

⒉附件材料(一式一份,要求有目录、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①非公路标志的设计图纸和内容;

②公路施工方案;

③安全保障措施;

④申请人身份证明,如申请人为法人,还应提供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以及办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原件审查后退回,交复印件一份)

(九)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十)审批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项目七

(一)项目名称:在公路上增设交叉道口的审批

(二)实施主体

⒈涉及国道、省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⒉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⒊涉及高速公路的,由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三)审批对象

拟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高速公路上增设交叉道口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然人。

(四)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19号,199773初次公布,19991031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4828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五)审批条件:无

(六)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七)审批费用:不收费

(八)需提交的材料

⒈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一份);

⒉附件材料(一式一份,要求有目录、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①项目设计图纸;

②涉及公路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

③安全保障措施;

④申请人身份证明,如申请人为法人,还应提供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以及办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原件审查后退回,交复印件一份)

(九)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十)审批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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