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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公路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项目编码 |
审批部门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审批类别 |
设定依据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备注 |
1 |
河池公路管理局 |
林木采伐许可 |
1、公路用地树木更新砍伐审核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19号, |
无 |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然人 |
依据桂政发[2013]44号合并 |
2 |
河池公路管理局 |
涉 路 施 工 许 可 |
1.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龙门架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者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塔、杆、变压器等设施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无 |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然人 |
依据桂政发[2013]44号合并 |
项目编码 |
审批部门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审批类别 |
设定依据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备注 |
2 |
河池公路管理局 |
涉 路 施 工 许 可 |
2. 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使公路改线的审批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它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是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
无 |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然人 |
依据桂政发[2013]44号合并 |
3. 在公路用地内埋设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以及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19号, |
无 |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然人 |
依据桂政发[2013]44号合并 |
|||
4. 在公路上增设交叉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审批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19号, |
无 |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然人 |
依据桂政发[2013]44号合并 |
项目编码 |
审批部门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审批类别 |
设定依据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备注 |
3 |
河池公路管理局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审批 |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无 |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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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河池公路管理局 |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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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
无 |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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