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脱贫攻坚惠民政策汇编
11个县(市、区)贫困状况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7个):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东兰县、巴马瑶族自治县、凤山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
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天窗县、享受扶贫开发重点县待遇的县(区)(3个):金城江区、天峨县、南丹县。
面上县(1个):宜州市。
贫困户脱贫销号
一、脱贫标准:八有一超。“八有”:有稳固住房,有饮用水,有电用,有路通自然村,有义务教育保障,有医疗保障,有电视看,有收入来源或最低生活保障;“一超”: 家庭人均纯收入超过国家扶贫标准(按2010年2300元不变价测算,2016年预计为3000元)。
二、脱贫认定程序:制定年度脱贫计划→验收工作队入户认定→村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公示→县级审定→公告。
三、保障措施:实行一年跟踪观察。脱贫户脱贫后跟踪观察一年,继续按照扶贫政策给予扶持,达到稳定脱贫(不返贫)作销号处理,不再享受扶持政策。
贫困村脱贫摘帽
一、脱贫标准:按照“十一有一低”的标准执行。“十一有”即有村级硬化路、有95%以上农户解决饮水问题、有95%以上农户有稳固住房、有95%以上农户用上电、有村级公共服务设施、所有自然村屯通广播电视、贫困村通有网络宽带、95以上贫困户有医疗保障、贫困村有集体经济收入、有特色产业、有好班子;“一低”即贫困村贫困发生率低于3%。
二、认定程序:制定实施年度脱贫计划→村申请→乡镇自评→县级审核公示→市审定。
三、保障措施:1.激励机制。2016年—2019年,自治区、市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照标准给予脱贫摘帽村一次性差别化奖励,奖励资金拨付到县,作为本县扶贫项目资金使用。2016脱贫的自治区给与每村奖励9万元,市财政奖励10万元;2017年脱贫的自治区给与每村奖励7万元,市财政奖励10万元;2018年脱贫的自治区给与每村奖励5万元,市财政奖励10万元;2019年脱贫的自治区给与每村奖励3万元,市财政奖励10万元。2.脱贫不减扶持政策。贫困村脱贫摘帽后,2020年底前保持扶持政策不变。
贫困县脱贫摘帽
一、脱贫标准:按照“九有一低”的标准执行。“九有”即95%以上行政村有硬化路、95%以上农户有水喝、95%以上农户有电用、95%以上农户有电视看、95%以上行政村有网络宽带、所有贫困村有公共服务设施、行政村有2-5个特色产业、95%以上农户有医疗保障、符合救助条件的全部有社会救助;“一低”即贫困县贫困发生率低于3%。
二、认定程序:市级制定脱贫计划→县级申请→市级审核→自治区审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评估公布。
三、保障措施:1.激励机制。2016年脱贫摘帽的,自治区给予每县奖励3000万元;2017年脱贫摘帽的,自治区给予每县奖励2000万元、市财政给予每县奖励1000万元;2018年脱贫摘帽的,自治区给予每县奖励1000万元、市财政给予每县奖励800万元;2019年脱贫摘帽的,自治区给予每县奖励500万元、市财政给予每县奖励600万元。2.实行脱贫摘帽不减扶持政策。贫困县脱贫摘帽后,2020年底前保持扶持政策不变。
“七个一批”帮扶政策
产业发展脱贫一批、转移就业脱贫一批、移民搬迁脱贫一批、生态补偿脱贫一批、教育扶智脱贫一批、医疗救助脱贫一批、社保兜底脱贫一批
一、“产业发展脱贫一批”政策
(一)特色种养业培育政策
充分利用贫困村优良的生态坏境和特色种质资源,结合当地种植习惯和农民意愿,因人因户施策,制定贫困村、贫困户产业发展行动计划,确保项目安排精准、措施到户精准。持续实施整市推进核桃产业、连片推进旅游开发扶贫、整乡推进开发扶贫和贫困村“整村推进”精准脱贫。推进“长中短、新特优”等新型扶贫产业建设,全面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从落实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着手,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推广良种良法和防灾减灾栽培技术,提高粮食单产和效益,在稳定粮食生产面积和总量的基础上,重点发展核桃、糖料蔗、桑蚕、蔬菜、食用菌、经济林、特色水果、草食动物生态养殖、水产养殖、特色畜禽养殖等十大扶贫主导产业,实施扶贫示范工程项目,实现产业扶持贫困户全覆盖。积极培育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贫困户积极参与,确保贫困户都有合作社或龙头企业带动。对吸纳贫困户参与经营、带动增收效果好的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在预算安排、资金补助、贷款贴息、良种良法、品牌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
认定程序及实施标准由各县(市、区)制定。
(二)贫困户产业发展财政金融支持政策
自治区、市、县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支持贫困地区、贫困户产业发展,适当降低项目建设条件,优先支持贫困县、贫困村和贫困户。大力实施扶贫小额信贷工程,使有劳动能力、贷款意愿和具备一定还款能力的贫困户都能得到5万元以下、3年以内免抵押、免担保的小额信用贷款,按基准利率由财政全额贴息补助。
对自我发展能力较强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可申请6-10万元的扶贫小额担保贷款,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扶贫小额贴息贷款最高额度可达10万元,财政扶贫资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连续不超过3年(含3年)的全额贴息。
对已获得扶贫小额信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后仍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享受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补助;对贷款户因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产生的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办理程序:
⑴信用社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信用评定和评级授信;
⑵贫困户申请经村委会认定后向当地农村信用社申报;
⑶信用社根据评定情况发放贷款;
⑷贫困户用于增加收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等项目。
(三)旅游开发扶贫政策
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实施旅游富民工程,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乡村旅游开发扶贫,创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名镇名村,加强民族村寨建设和保护,支持发展民族民俗文化、农家乐、生态农业等特色乡村旅游业态,打造一批旅游开发扶贫示范点。自治区对新创建的五星级乡村旅游区奖励100万元,四星级乡村旅游区奖励50万元;五星级农家乐奖励20万元,四星级农家乐奖励10万元。市本级对2015—2018年度,对上年度被评定为广西五星级乡村旅游区的奖励10万元,被评定为广西四星级乡村旅游区的奖励5万元,被评定为广西三星级乡村旅游区的奖励3万元;被评定为广西五星级农家乐的奖励5万元,被评定为广西四星级农家乐的奖励3万元。
办理程序:由各县(市、区)旅游部门组织申报
二、“转移就业脱贫一批”政策
(一)培训提升就业政策
积极组织贫困劳动力就近免费参加相关技能培训,帮助其掌握一技之长,促进其就业。
1、职业培训种类包括: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简称三类培训)。
2、职业技能培训对象
就业技能培训对象:劳动年龄内农村转移就业贫困劳动力、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贫困户“两后生”(初、高中毕业后未继续升学的贫困劳动力)。
3、补助条件和标准
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三类培训中的一类培训,不能重复享受。补助标准:(1)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参加A类职业(工种)补贴每人次1500元; 未实现就业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补贴每人次1200元。参加B类职业(工种)补贴每人次1200元;未实现就业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补贴每人次960元。参加C类职业(工种)补贴每人次900元;未实现就业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补贴每人次720元。(2)创业培训补贴: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1年内实现创业的,补贴每人次1300元;1年内没有实现创业的,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补贴780元)。(3)劳动预备制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是指具有广西户籍,未能继续升学的初中、高中毕业生(即“两后生”),到具备劳动预备制培训资质的技工院校免费参加1-2个学期全日制脱产学习方式进行的职业技能培训。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学员可由学校收集材料享受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150元/每月。
4、申请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的流程为:
两种方式:(1)个人全额付费后享受补贴:培训补贴对象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个人先行付费,在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创业培训在12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2)培训机构垫支培训费并向人社部门申请补贴:补贴对象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培训补贴的,经个人申请,可由定点培训机构先行垫支并代为申请培训补贴,但定点培训机构必须和申请人签订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书。
(二)转移促进就业政策
(一)通过市、县、乡镇三级信息平台及河池人才网等网络平台发布企业缺工信息,帮助符合岗位条件并有意愿赴企业就业的贫困劳动力与企业取得联系,促进贫困劳动力上岗就业。
(二)帮助根据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愿望、要求,积极组织各种就业专项服务活动或招聘会,为其搭建转移就业对接平台。
(三)积极开展劳务合作,拓宽就业渠道。继续加强与广东、福建、浙江及区内南宁、钦州、北海等区内外劳务合作关系,拓宽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扩大转移就业规模,增加劳动力收入。
(三)创业带动就业政策
对缺少技能和有创业愿望、具备一定创业能力的帮扶对象,积极落实创业扶持资金,鼓励贫困劳动力自主创业以带动就业。
1、农民、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农民工,是指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农民工;农民,是指经“第一书记”推荐,且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农民;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农村转移劳动者。贷款额度: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或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可以按规定给予展期一次,但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且展期贷款不予贴息。具体办理可到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服务中心)咨询。文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桂人社发〔2015〕33号)。
2、办理流程:贷款人自愿申请—村委会(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县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第一书记”等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担保基金担保—经办银行核准发放贷款。对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给予财政全额贴息。
三、“移民搬迁脱贫一批”政策
(一)搬迁重点对象:扶贫移民搬迁的重点对象是居住在深山、石山、高寒、荒漠化、地方病多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经过精准识别需要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优先安排位于地震活跃地带及受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威胁的贫困人口。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由各县原则上按不超过本地搬迁规模10%的比例确定并分年度实施。
(二)基本要求:按照“保障基本”原则,纳入中央和自治区搬迁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需要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户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其中:单人户每户不超过40平方米、5人户以上每户不超过120平方米),户均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人均和户均建(购)房成本分别控制在4万元和14万元以内。搬迁农户拥有房屋产权,可按规定进行权属登记,在取得房屋所有权10年内不得转让。
(三)补助标准:(1)建档立卡贫困户。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不含“天窗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基准补助金额(即最低一档补助标准)每人不低于2.4万元;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天窗县”基准补助金额每人不低于2.1万元;其他面上县基准补助金额每人不低于1.9万元。将搬迁对象按一般贫困、中等贫困、特别贫困、极端贫困四种情形进行分档补助,上下档之间补助标准相差不超过人均2000元。属于人口较少民族的搬迁对象,在相应档次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增加0.1万元。按照上述原则补助后,实际补助金额不得高于控制面积内的实际建(购)房成本;(2)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住房补助标准。在规定的住房建设标准内,纳入“十三五”全区扶贫移民搬迁规划、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不高于当地确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搬迁户基准补助标准执行;属于人口较少民族的搬迁对象,在相应档次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增加0.1万元;(3)金融扶持:对列入自治区统筹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搬迁移民农户,新建或购买住房申请贷款贴息的,由各县(市、区)按每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额度和不高于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补助,连续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特别贫困的搬迁户连续贴息期限不超过5年。
四、“生态补偿脱贫一批”政策
补助标准:1.生态公益林管护补助14.75元/亩.年;2.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1500元/亩,五年分三次补助,第一年8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3.珠防林荒山造林补助300元/亩;4.油茶人工造林补贴500元/亩,低产改造200元/亩;5.荒山造林按不同树种给予相应补贴(乔木和木本粮油经济林200元/亩、灌木林120元/亩、水果和木本药材等其他经济林及新造竹林100元/亩),迹地更新补助100元/亩。6.林业贴息贷款。中央财政年贴息率3%,贴息期限分3年、5年两种。
办理程序:乡镇林业站申报
五、“教育扶智脱贫一批”政策
(一)教育精准扶贫政策
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在校就读期间,除享受国家普惠性资助政策外,优先享受以下资助政策:
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寄宿生每生每年发放寄宿生生活补助金1000元,初中寄宿生每生每年发放寄宿生生活补助金1250元。
普通高中教育阶段。按平均资助标准为2000元发放国家助学金,根据困难程度分2500元和1500元二档执行。(此项目资助标准将在2016年秋季学期进行调整)。
中等职业教育。1.每生每年发放国家助学金2000元;2.免学费。
大学(本专科)教育。1.新生入学发放(路费和短期生活费)补助,区内院校每生500元,区外院校每生1000元;2.按全日制本专科生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在校期间贷款利息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利息自行支付,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毕业后头三年为宽限期,可以只还利息。
(二)雨露计划政策
(一)补助对象:2015年精准识别进入建档立卡数据库的扶贫对象,接受中、高等职业学历教育、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教育的学生和参加技能培训的青壮年劳动力。2015级职业学历教育续培生继续给予一学年补助。
(二)补助条件和补助标准:1.普通高校本科学历(高职本科)教育。在享受国家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普惠政策的基础上,每生一次性补助5000元;2.职业学历教育。在享受国家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教育助学普惠政策的基础上,每生每学年补助3000元,以学生所读专业的学制为补助年限。职业学历教育新生入学时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的,同一学历层次在校学习期间无论其家庭是否脱贫,都继续享受补助政策;新生入学时家庭于上年脱贫的,只补助入学当年一学年。(国开办司发〔2015〕106号)3.扶贫巾帼励志班。在享受国家、自治区职业教育助学普惠政策和社会捐助的基础上,每生每学期补助2000元,以学生所读专业的学制为补助年限;4.短期技能培训。资助16-55周岁的我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参加扶贫部门举办的培训,培训时间为1-3个月,分理论授课和实践技能培训,培训具体时间按工种规定的课时安排。补助标准按培训职业工种分类补助:A类每人每期3500元,B类每人每期3000元,C类每人每期2500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培训费(含管理费、教师课酬、教材资料费、实验实习耗材费、教室租用费)、学员伙食费、住宿费、前往企业就业交通费、误工费(30元/天•人)、考证费等。按获得职业资格证的学员人数结算培训经费;5.短期技能培训以奖代补(学员自主参加非扶贫部门举办的培训)。考取准入类职业资格证的每人一次性奖励800元;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证按培训工种类别实行分类奖励,A类工种每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B类800元,C类600元;6.农民实用技术培训。根据当地产业扶贫项目和科技扶贫项目对贫困村及面上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村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开展培训。按每人每天65元的标准补助,其中,参训农民补助50元/人•天,教师课酬、资料等费用按每人每天15元计。授课教师课酬,中级及以下职称每小时40元,高级职称每小时50元。
(三)申请方法:学历教育学生通过登录广西扶贫信息网进行申请,由扶贫部门进行网上审批。申请时间:秋季每年7月10日—10月31日、春季每年3月10日—5月10日。
六、“医疗救助脱贫一批”政策
(一)妇幼健康项目
1、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惠及对象: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的对象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的男女,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市范围内;享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目标人群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符合生育政策并准备怀孕的夫妇;夫妇至少一方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夫妇至少一方具备本地户籍或夫妇双方非本地户籍但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
补助标准:婚前医学检查160元/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240元/对。
办理程序:当地婚检机构、妇幼保健院申报
2、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
惠及对象:农业户籍(指孕产妇或丈夫)住院分娩的孕产妇。
补助标准:住院分娩正常产每例补助400元;危急重症抢救每例补助1000元。
办理程序:直接到住院分娩定点机构分娩补助窗口领取补助金。
(二)地中海贫血防治项目
1、地中海贫血基因诊断
惠及对象:双方或一方为农业户籍,夫妇双方地贫筛查均为阳性,在孕期需要进行地贫基因诊断的夫妇。
补助标准:包括父母双方地贫基因诊断,总费用1000元。符合补助范围的对象补助800元/对,自付200元/对;农村低保家庭成员、残疾人或经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需要救助的贫困对象,凭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给予全免地贫基因诊断费用。
办理程序:在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办理
2、地中海贫血产前诊断
惠及对象:双方或一方为农业户籍,双方为同型α或β地贫基因,需要在孕期进一步对胎儿进行地贫产前诊断的孕妇。
补助标准:包括父母双方及1个胎儿的地贫基因诊断、超声定位、穿剌手术,总费用1850元。符合补助范围的对象补助1300元/人,自付550元/人;农村低保家庭成员、残疾人或经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需要救助的贫困对象,凭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给予全免地中海贫血产前诊断经费。
办理程序:在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办理
3、产前筛查 项目是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
惠及对象:所有当地农业户籍的孕妇。
补助标准:筛查费用为160元/人,符合补助条件的对象从自治区财政拨付的经费补助115元/人,个人承担45元/人。
办理程序:在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办理
4、新生儿疾病筛查 项目是苯丙酮尿症和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
惠及对象:农业户籍孕妇住院分娩的新生儿
补助标准:筛查费用为67元/人,其中自治区财政补助标准52元/人,个人承担15元/人。
办理程序:在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办理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补偿
惠及对象:农业户籍人员。
补助标准:乡镇卫生院住院费用补助90%,定点县级和市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补助70-75%,定点市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补助60-65%,定点自治区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补助50-55%;住院补偿封顶线为10万元。
办理程序:在辖区内医疗机构、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
(四)结核病防控项目
惠及对象:常住人口及居住满三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
补助标准:初诊摄片10元/人,活动性肺结核病人治疗药品400元/人,辅助治疗及检查费800~1000元/人(慢病补助)。
办理程序:在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办理
(五)困难群众医疗保险及住院医疗救助
1、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惠及对象:自治区特困供养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自治区最低保障家庭成员;已缴费参加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户籍在自治区或者在自治区居住(以居住证为准)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重病患者、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已缴费参加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户籍在本自治区或者在本自治区居住(以居住证为准)的农村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一级、二级的残疾人)、重病患者、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
补助标准:特困供养人员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给予全额补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农村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按其个人实际缴费金额的60%给予补贴。
办理程序: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
2、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
惠及对象:住院治疗的城乡困难群众。
补助标准: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五保户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10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30000元;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指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以残疾人第二代证或残疾军人证为准)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95%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15000元;其他城乡低保对象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9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12000元;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8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6000元。
办理程序: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
3、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惠及对象:我区将儿童急性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慢性肾脏病第5期,包括门诊治疗)、耐多药肺结核(包括结核病的门诊治疗)、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度听障儿童人工耳蜗植入、血友病(包括门诊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 食道癌、胃癌、1型糖尿病、甲尤、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急性 期)、结肠癌、直肠癌、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肝癌、鼻咽癌、人感染禽流感、尘肺等27种疾病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患以上病种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补偿(报销)后,一次诊疗过程或同一病种年度累计个人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仍超过30000元的,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补助标准:1.门诊救助。患终末期肾病(慢 性肾脏病第5期)、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救助对象,门诊治疗费用计入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费用。
2.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救助的应计入救助费用为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补偿(报销)后仍超过30000元(不含),剩余合规医疗费用超出30000元的部分。30000元及以下部分的合规医疗费用,分不同对象类别按现行医疗救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办理程序: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
(六)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限于2015年12月31日前符合条件人员)
1、独生子女保健费
惠及对象: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到子女年满18周岁止。
补助标准: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人民币120元。
办理程序:在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办理。
2、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救助
(1)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一个或两个女儿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除双女户以外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全部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救助金,直至纳入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范围。
(2)农村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因意外伤残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给予每人每年发放1200元救助金,直至年满18周岁止。
(3)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本人依法落实计划生育手术,因手术出现并发症,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放4000元补助;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放2000元补助。
办理程序:在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办理。
3、计划生育特别扶助
(1)扶助对象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标准为:一级并发症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二级并发症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三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
(2)扶助对象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标准为:2008年至2011年每人每年1200元,2012年每人每年1620元,2012年每人每年4020元,2014年起每人每年10320元。
(3)扶助对象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后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标准为:2008年至2011年每人每年960元,2012年每人每年1320元,2012年每人每年3720元,2014年起每人每年10320元。
办理程序:在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办理。
4、广西扩面奖励扶助55-59周岁奖励
惠及对象: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奖励扶助对象年满60周岁后,纳入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范围。
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发给60元奖励扶助金。(每人每年720元)
办理程序:在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办理。
5、国家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惠及对象: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2、从2011年开始,将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简称“半边户”)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一记纳入农村奖励扶助制度。
补助标准:2005年至2008年每人每年600元,2009年至2011年每人每年720元,2012年每人每年960元,2013年起每人每年1440元。
办理程序:在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办理。
七、“社保兜底脱贫一批”政策
补助对象:1.农村贫困人口中丧失劳动能力的且基本生活无保障的特殊人群;2.贫困人口中有劳动能力但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患重病等原因导致其家庭基本生活无法保障贫困对象;3.单亲家庭、高龄体弱或子女上大学支出过大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补助标准:2016年全区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要达到每人每年2500元。2017-2020年,全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逐年提高,到2020年达到扶贫线标准。
办理程序:1.群众申请;2.入户调查;3.群众评议;4.公示监督;5.审核确认。
危房改造政策
基本要求:严格建筑面积,无自筹能力的危房户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4人及以下的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5人和5人以上的人均建筑面积严控在18平方米以内;修缮加固危房户不受面积控制。
补助标准:以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数为基准,将危房改造对象按极端贫困、特别贫困、中等贫困、一般贫困四种类型,分类确定补助标准。全拆重建的按对应的补助标准给予全额补助,修缮加固的按对应的补助标准给予减半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在自治区当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中明确(2015年户均达1.92万元,预计今年达3万元以上)。
办理程序:户申请、村评议、乡审核、县审批